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显现,通过对诉争商标运用依据逐个核实、查验与审理,法院终究确定汕头市初雨化装品有限公司(下称初雨公司)的第5156694号“饿狼传说WOLF STORY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自2009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12日(下称指定期间)未在核定产品进步行实在有用的商业运用。
据了解,初雨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出售化装品、日用百货、洗刷用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食品出售、保健食品等。诉争商标由初雨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某某于2006年2月13日提出注册恳求,2009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运用在洗发液、化装品、牙膏、砂布、宠物用香波等第3类产品上,2012年12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初雨公司。中国商标网显现,2011年至2017年,初雨公司在第3类、第24类、第25类产品上恳求注册了多件包括“饿狼传说”字样的商标。
据了解,为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运用了诉争商标,初雨公司向原商标局提交了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原件、广告发布合同原件、实践广告发布相片打印件、广告费发票原件、收款收据原件以及产品出售发票原件等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初雨公司提交的依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化装品等核定产品进步行了商业广告宣扬,尽管广告费发票的出票时刻不在指定期间内,但根据广告发布合同内容显现广告时刻涵盖了指定期间。归纳初雨公司的全部运用依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诉争商标核定运用的化装品、成套化装用具产品进行了实在有用的商业运用。但是,初雨公司未供给任何依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其他核定产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在有用的商业运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定吊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议,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议。
依据效能成焦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桂某某是初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桂某某与初雨公司之间签订的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归于克己依据,不具有证明效能;广告发布合同原件、实践广告发布相片打印件、广告费发票原件及收款收据原件之间尽管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系为宣扬运用诉争商标的核定产品所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但是实践发布的广告相片系打印件,亦归于克己依据,不足以证明拍摄时刻以及拍摄地址系合同所约好的多实行地址之一,且合同订立及收据开票时刻均为指定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内,根据生活经验易推测系出于保持诉争商标注册的目的所为;勃林格殷格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出售发票尽管系原件,但内容并未完好显现诉争商标,且无相关依据材料在案佐证实践实行状况。据此,法院以为,尽管初雨公司提交的在案依据大部分系原件,但上述依据所证的涉案行为实属商标权人以保持商标注册效能为目的的象征性运用,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行为,在案依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产品进步行了实在、合法、有用的商业运用,一审法院确定现实部分有误,但并不影响一审判定的结论,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法院判定驳回了七匹狼公司的上诉恳求。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尽管提交了较为充沛的依据能够构成完好的依据链,却被以为是无法体现实在运用目的的象征性运用,此种情形关键依据是发票,由于发票能够进行查验核对。但是这种查验主要限于发票领用状况、开具时刻、金额等信息,对于交易的细节,如交易的产品到底运用了什么商标,往往无法核实。”杨静安指出,在这种状况下,需求通过出售合同和产品相片等信息来进一步查明,如果的确进行了实在运用,所提交的很多依据中应该能够彼此照应、彼此印证,并且依据之间不会存在彼此对立之处。
“在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吊销案子中供给运用依据,除了注意要构成完好的依据链之外,还要着重考虑依据的数量要素。足量的依据更能让人坚信依据是实在的,并且商标运用是出于实在运用目的。”杨静安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