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不许抢注者“搭便车”

阅读次数:2012发布时间:2020/04/24 14:27:25文章来源:人民网

近日,两边纷争有了新的发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现,石家庄尼沃复合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尼沃公司)的上诉主张未能取得支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第16078922号“货拉拉”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决终究得以保持。

记者了解到,全民快递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同年年末该公司的“货拉拉”应用程序在各大手机应用渠道上线。

2016年6月3日,全民快递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向原商评委提交了该公司旗下两家相关企业运营“货拉拉”品牌的授权书、旗下相关企业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有关“货拉拉”的报导资料及宣传图片、尼沃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等依据,据此主张“货拉拉”是该公司在先运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尼沃公司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则的“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别人在先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的景象。

经审查,原商评委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裁决以为,在案依据足以证明至尼沃公司请求注册诉争商标时,“货拉拉”现已作为全民快递公司运营的同城货运网约渠道服务标志被许多媒体所报导,客观上能够作为商标起到区别服务来历的效果,并已在相关大众傍边发生了必定影响力;一起,诉争商标核定运用服务与全民快递公司在先运用“货拉拉”商标的同城货运网约渠道服务存在亲近相关,诉争商标的注册运用容易导致相关大众对产品来历发生混杂;此外,“货拉拉”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尼沃公司在与全民快递公司在先运用该标志的服务亲近相关的服务上请求注册相同标志,难谓巧合,且尼沃公司除请求注册诉争商标及其他数件“货拉拉”商标外,还请求注册了“吉野家”“途牛”“领英”等40余件商标,其行尴尬谓合理。综上,原商评委确定诉争商标的请求注册构成“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别人在先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的景象,据此裁决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如何断定引发重视

尼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则,请求商标注册不得危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得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则旨在对现已有必定商场影响力的产品或服务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维护,即商标在先权力的维护。”北京战略(包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曦雨表明,适用上述规则,需求明确两方面的内容,即何为“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是否构成“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

“假如在先运用商标现已有必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许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推定商标申请人构成‘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需求满足3个条件,即运用商标在先但由于一些原因没有注册商标、运用的在先标志与诉争商标核定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在先运用商标具有必定影响且在后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刘曦雨指出,详细到该案,全民快递公司提交的在案依据显现,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运送、货运等服务上对“货拉拉”商标进行了商业性运用,并在网约货运服务范畴具有了必定知名度,尼沃公司应当知晓全民快递公司的“货拉拉”商标,其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