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类:家用电器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空气调节装置;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烹调用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 ——电暖衣服(第九类)。